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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1年4月26日设立的,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为迎接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鸿鑫瑞整理了6个关于知识产权的认识误区,涵盖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等领域,让我们一起提高相关知识吧。希望我们的整理对你们有所帮助!
误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您哪位?
知识产权法这一概念虽然经常被提及,法学科目、教材也频繁使用,并它不是一部法律,而是指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及执法体系,是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国内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渊源有:
1.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2.行政法规,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4.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5.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误区二:一项技术成果只能申请一类专利
有部分发明人认为一项技术成果一次只能申请一类专利,但殊不知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类型有三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一项产品发明可同时申请多种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通常4-7个月左右即可授权;发明专利则需1年多。因此,对于一些重要的产品发明,若发明人只申请了发明专利,而此时他人“双管齐下”,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那么他将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拥有了产品的专利权。发明人若使用该产品,反而构成了侵权。
误区三:发表了免责声明,我的使用就属于合理使用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十二项合理使用的具体方式:(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在电影片头中加入“所有版权归作者所有”“非本人所有”“无意侵犯版权”等语句,并不是免除版权侵害声明的保护伞,可能侵犯原作者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甚至是发行权。加入“免责提示”,仅仅是能在侵权后一定程度的得到原作者“谅解”而已,没法真正“免责”。几年前做字幕组的“人人影视”和“射手网”,正是这样在外国公司维权的时候不得不关闭了网站。
误区四:“恶搞视频”不商用,无需原作者授权
恶搞视频,又称为“戏谑作品”,一般指截取电影中的片段剪接成新的故事情节,或设计新的配音内容,运用诙谐、夸张、甚至荒诞的喜剧性手法,编辑成短片娱乐观众。恶搞视频从著作权理论上讲是一种对原作的演绎行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在进行演绎作品的创作时,必须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误区五:听说著作权保护期50年,我要印一本《金瓶梅》署名作者是我自己
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又分为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为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公民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误区六:名字相同或相似就是近似商标
2018年6月19日,腾讯公司对问渠成裕酒业公司注册的“王者荣耀”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与腾讯 “王者荣耀”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公众误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问渠成裕酒业的“王者荣耀”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腾讯“王者荣耀”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等商品在销售场所、服务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因此近似商标在同一商品上使用,或者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造成混淆的,才构成侵权。
2020年3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涉及“王者荣耀”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线上开庭进行了审理。目前,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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