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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已經建立全面而符合香港注册处發牌制度規定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的打擊清洗黑錢,並會嚴格遵行打擊清洗黑錢程序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
本公司自2004年開始以美國反洗錢法規為基礎制定自己的反洗黑錢手冊。並自同年起,本公司每年會聘請專業人仕 (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樓或顧問公司) 為 本公司進行年度合規程序和交易的獨立審核、及對本公司的反洗錢手冊內容隨時作適時更新。
本公司的打擊清洗黑錢程序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內容如下:
香港特區政府提供了詳細的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FI”)條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 “AMLO”)和“打擊洗錢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金錢服務經營者適用)2012年7月(“反洗錢指引”)指引,讓 金錢服務經營者(MSO)建立相關的反洗錢政策和制度。本公司不僅建基於本地的反洗錢法律法規基礎上,更參照英國,美國,澳大利亞和新加坡的反洗錢法律和法規, 其目標是確保本公司能達至高標準的反洗錢規格,成為一家負責任的金錢服務經營者,並協助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
打擊洗錢條例 (“AMLO”) 已於2012年4月1日推出。根據打擊洗錢條例,任何經營匯款和/或貨幣兌換服務(打擊洗錢條例定義下的“金錢服務經營者”)須向海關專員(“專員”)申請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金錢服務經營者如沒有獲得由海關專員發放的金錢服務經營牌照而進行金錢服務,即屬犯罪,最高可被定罪罰款100,000元及監禁最多六個月。s.29
根據打擊洗錢條例,香港注册处負責監管公司服務經營者(即公司服务会计服务,如 鸿鑫瑞(香港)会计秘书公司 亦在其列),和監督已取得牌照,遵守有關合適的客戶盡職審查和記錄備存的義務,和其他發牌的規定,以及打擊無牌金錢服務經營者。
以下是可疑交易、洗錢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相關條例: g.1.14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法例第40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
除了上述法例,香港是財務特別行動組織 (特別組織)(FATF)的會員,這是一個成立於1989年的跨政府組織,建立了國際反洗錢(AML)標準,於2001年10月起更加入了打擊反恐怖分子資金籌集(CFT)為目標。g.1.13
海關關長為金錢服務經營者發出反洗錢指引(AML指引),該指引為本公司 和我們的高級職員和工作人員使用,而AML指引的目的是:g.1.4
提供有關洗錢及恐怖份子資金籌集 (洗錢 / 恐怖份子資金籌集) 的一般背景資料;及
提出實際導引,以助有關本公司 及我們的合規主任在考慮其特別情況後,去制訂及執行本公司 相關經營領域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以符合打擊洗錢法例及監管規定。
本公司指引及程序乃根據對上述法律和AML指引而制定,以協助 本公司 及我們的工作人員遵守有關的法律和法規,並打擊任何洗錢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活動。
洗錢 (Money Laundering “ML”)
根據打擊洗錢條例s.sch1,“洗錢”(“ML”) 被定義為意圖作出任何財產,是根據香港的法律所訂,或根據香港法例從可公訴罪行所得款項,如果它發生在香港會構成可公訴罪行的任何行為。總體而言,它的交易目的,是隱瞞或改變犯罪所得的款項,這樣的處理後,這些款項會變為合法來源。s.sch1
犯罪的得益經常是以現金形式出現,現金是販毒和有組織犯罪在全球公用的交易媒介,檢測洗錢活動的關鍵是有關現金首次進入金融系統。反洗錢準則提供了常見的三種的洗錢活動階段:g.1.10-2
存放 ~ 以實物方式處置來自非法活動的現金得益;
分層交易 ~ 透過複雜多層的金融交易,將非法得益及其來源分開,從而隱藏款項的來源、掩飾審計線索和隱藏擁有人的身分;及
整合 ~ 為犯罪得來的財富製造表面的合法性。當分層交易的過程成功,整合計劃便實際地把經清洗的得益回流到一般金融體系,令人以為有關收益來自或涉及合法的商業活動?/p>
任何情況下,不管罪犯犯了什麼罪,也是希望可以做到以下三件事?/p>
隱瞞金錢的真正擁有者,和它的來源;
維持對這些金錢的控制權,及
改變它的形式?/p>
因此,罪犯可以利用由本公?提供的服務,以便?/p>
把金錢轉換成另一種貨幣,??/p>
將金錢從一個國家轉移到另一個國家,希望這將使它變得難以跟踪調查?/p>
恐怖分子資金籌? ********* Financing“TF?
根據打擊洗錢條例,恐怖分子資金籌?(“TF? 的解釋為?/p>
在下述情況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間接地提供或籌集財?: s.sch1 or g1.11
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不論該財產實際上有否被如此使?;或
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不論該財產實際上有否被如此使?);或
明知某人是恐怖分子或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或罔顧某人是否恐怖分子或是否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而作出以下行為: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間接地向該人提供任何財產或金?或有關的)服務、或為該人的利益,而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間接地提供該財產或服務;或
明知某人是恐怖分子或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或罔顧某人是否恐怖分子或是否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而作出以下行為: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間接地為該人的利益籌集財產或尋求金融(或有關的)服務?/p>
恐怖分子籌集一般包括涉及恐怖分子資金的任何交易,或已經 / 將會用於恐怖主義活動?span style=";padding: 0px;vertical-align: baseline;font-size: 6px;text-size-adjust: none;color: red">g.1.11
與洗錢相似,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目的,是要掩飾資金的來源,但它的重點是在資金的轉移和向恐怖分子提供資金,無論是以合法途或否。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也可能是來自合法來源,關鍵是資金的目的地或使用?span style=";padding: 0px;vertical-align: baseline;font-size: 6px;text-size-adjust: none;color: red">g.1.12
雖然恐怖組織可能以犯罪獲取金錢,但他們也可能從合法捐款獲取資金,這可能會令事情複雜化,因為捐贈金錢的人可能並不知道他們捐款給予恐怖組織,他們可能會以為他們只是捐款給一個慈善機構。g.1.12
同樣,本公司 可能被會利用把資金匯往海外,我們應該能夠識別和報告有嫌疑的************交易。
根據打擊洗錢條例,本公司 需要申請及已獲得金錢服務經營 (“MSO”) 者牌照。s.29
反洗錢 (AML) 指引列明打擊洗錢條例的發牌規定,它亦列明本公司 的持續責任和不當行為的紀律處分。g.1.4
職責
我們的主要職責包括:g.2.10-2.12
信納我們的打擊洗錢 (“AML”) 和************資金籌集 (“CFT”) 制度能夠應付風險評估所識別的洗錢 / ************資金籌集風險;
本公司 已委任一名董事或高級經理擔任合規主任 (“CO”),以全面負責建立及維持本公司 的打擊洗錢 / ************資金籌集要求;
本公司 已委任一名高級職員擔任洗錢報告主任 (“MLRO”),作為報告可疑交易的中央聯絡點;
確保合規主任及洗錢報告主任:g.2.12-11
獨立於所有營運及業務職能 (視乎公司規模的限制);
通常長駐香港;
在公司具有一定的資歷及權力;
與高級管理層能夠保持定期聯絡,並在有需要時能直接聯絡高級管理層以確保高級管理層信納本身已符合各項法定責任,以及機構亦已採取充分有力的保護措施抵禦洗錢 / ************資金籌集風險;
完全熟悉適用於 本公司的法定及監管規定,以及本公司的業務所產生的洗錢 / ************資金籌集風險;
能夠及時取得一切可取得的資料(來自內部資源如盡職審查紀錄及外部資源如有關當局通函);及
配備充足資源,包括職員及合規主任及洗錢報告主任的適當替補人選(如切實可行的話,即替代或代理合規主任及洗錢報告主任,而他們應具有相同地位及審查知識)。
設立獨立的合規及審核職能。這職能應能與本公司 的高級管理層直接溝通。本公司的合規及審核職能應包括定期對打擊洗錢 / ************資金籌集制度�特別是辨識及報告可疑交易的制度)作出覆核,例如抽樣測試,以確保成效。覆核的頻密程度及範圍應與洗錢 / 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及本公司 的業務規模相稱。在適當情況下,本公司應尋求外界資源進行覆核。
設立、維持及操作適當程序,確保信納任何僱員的誠信。g.2.16-2.18
合規
為確保合規,本公司 已制訂以下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g.2.10-2.21
建立反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政策和程序 -本公司 建立政策和程序,為預防 洗錢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並不時確保其有效性,並完全符合現行的監管要求; 應該傳達有關政策和程序,並適用於本公司 內的各工作人員,並定期 檢討,確保其有效性和更新為目的;
設立反洗錢政策和程序以滿足以下要求:
~ 客戶盡職審查 (“CDD”) 和更嚴格的客戶盡職審查 (“EDD” );
~ 備存記錄;
~ 持續監測;
~ 可疑交易報告 (“STD”)。
本公司 委任具有足夠的資歷和經驗的合規主任和洗錢報告主任,指示其他員工報告涉嫌洗錢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交易,並考慮是否需要就該等報告作出跟進行動;
與執法機構有全面的合作;
員工培訓以確保所有員工熟悉並維持足夠法規 / 法律意識,以預防洗錢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實施定期內部審計以確定防止清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政策和程序被正確地執行。此外,本公司 會聘請專業人仕為本公司 進行獨立的年度的政策和程序效率審查、工作人員的執行情況、以及報告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合規主任 (CO)
根據反洗錢的指引,合規主任職責包括: g.2.13-2.14
防止及偵察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活動;
向高級管理層提供支援及導引,確保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得到充分的管理;
制訂及 / 或持續覆核本公司 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以確保制度反映現況及符合當前的法定及監管規定;
全方位監督本公司 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包括監察成效及在有需要時執行更嚴格的管控及程序;
管理及測試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的方法;
識別及矯正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中的不足之處;
報告制度內的數字,包括內部報告及向聯合財富情報組 (JFIU) 作出的披露;
減低與來自沒有執行或沒有充分執行特別組織建議的國家的人的業務關係及交易所引致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與高級管理層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主要問題進行溝通,包括 (如適用)重大的合規不足情況;
有關新法例、監管規定或導引的變更或變更建議;
符合附表2第2或3部列述的外地分行或附屬企業的規定,以及有關當局就此方面發出的任何導引;及
提供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的職員培訓。
合規主任具體將負責以下:g.2.13-2.14
建議和實施有關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程序和盡職調查的時間(如需要);
調查工作人員提交的可疑交易報告;
有需要時準備定期和可疑交易報告,並提交到海關 / 財富情報組;
有需要時與香港警方和其他執法機構聯絡;
確保所有本公司 數據庫中的黑名單是最新的,如有黑名單人仕試圖與該本公司 進行交易,員工將會立即通知合規主任及員工;
員工應儘早知悉已知有問題個人或機構、及了解可疑客戶和可疑交易的資料;
定期向本公司 員工提供培訓;
確保所有員工遵守本操作手冊和紀律處分的義務;
設置交易限額,交易限額是根據帳戶客戶提供的預期交易信息作參考指標。一旦已設定的交易限額,合規主任,應通知全體員工,特別是客戶經理的限制,並進入本公司 的數據庫中。如果這個限制被超越,合規主任應考慮是否批准該項交易,並在必要的情況下訪問客戶,以確定是否需要增加在增加的業務發展上;
合規主任考慮每個帳戶客戶的交易狀況,及其業務需求,以決定是否需要調整其交易限額;
對審查帳戶客戶的立場,由合規主任或其他足夠經驗的專員任命,其中包括執行下列操作:
每年訪問客戶;
審查並在必要時更新所有客戶信息;
驗證帳戶客戶對公開資料的任何變化;
看是否有任何交易金額的增加或減少,是否有必要改變現有的限制;
看看是否有改變任何授權人;
每月對黑名單的核對,如果帳戶客戶提供的信息有任何歧異而不符合搜索,本公司 將暫停該客戶的帳戶;
除上述外,每年訪問的合規主任應完成客戶回顧調查問卷載,並檢查看看,客戶的答案是否與搜索結果相一致。在必要的情況下,可能增加訪問的次數,但不限於:
控股股東變更或業務性質;
發生異常交易行為;
法律一般或有關該客戶的業務或事項的新發展;
注意合規主任帶來的發展,客戶可能會受到潛在的訴訟;
授權人改變
客戶的請求
建議帳戶客戶的變化
反洗錢法例;
查看變化和更新的信息;
讓他們知道洗錢活動的常見形式,以及它們是如何進行;
提供資源和知道洗錢的常見問題的答案,及知道客戶盡職審查的政策;
本公司 對報告洗錢的義務,並建議他們,他們是應該熟悉客戶盡職審查的規則。
洗錢報告主任 (MLRO)
根據反洗錢指引,洗錢報告主任應發揮積極作用,在識別和報告可疑交易。主要執行的職能預計將包括:g.2.15
覆核所有內部披露及例外情況報告,並根據一切知悉的資料,決定是否有需要向財富情報組 (“JFIU”) 作出報告;
備存內部覆核的所有紀錄;
如已作任何披露,提供有關如何避免「通風報訊」的導引;及
就防止及偵察洗錢 / ************資金籌集、調查或合規事宜作為與財富情報組、執法當局及任何其他主管當局的主要聯絡點。
反洗錢措施
反洗錢措施的目的是防止本公司 牽涉在以洗錢為目的的外幣現鈔買賣/匯款,因此,反洗錢(“AML”)制定的措施包括:
客戶盡職審查程序 (“CDD”) - 了解你的客戶(“KYC”);
持續�測;
可疑交易報告;
備存記錄;
員工培訓。
反洗錢準則適用於本公司,本公司 亦願意負起確保客戶遵守反洗錢指引的責任。
本公司 有兩大類客戶,主要進行現金交易的“街客”(“零售客戶”),和“帳戶客戶”。
零售客戶主要由前線員工處理,並可大致分為兩種類型:
第 (i) 類:現金交易價值低於120,000港元,或匯款交易價值低於8,000港元;及g.4.1.9
第 (ii) 類: 價值等於或超過上述法定金額的。g.4.1.9
帳戶客戶主要由客戶經理負責處理。
本公司 需要認識帳戶客戶和第 (ii) 類零售客戶,這些客戶都必須進行登記,並給予個別客戶的參考號碼(“CRN”)。
帳戶客戶開戶時,必需填寫賬戶申請表;和第 (ii) 種類型的零售客戶需填寫可記錄的貨幣兌換交易表格。
帳戶客戶和第 (ii) 類零售客戶的所有交易記錄必須備存,並按照法例規定,在每筆交易結束後保留不少於六年。
本公司 需確保所有表格和交易資料是完整和正確的。
客戶盡職審查 “CDD” 程序也適用於本公司 的代理人 (如有)。
零售客戶主要分為兩種類型:
第 (a) 類:現金交易價值低於120,000港元,或匯款交易價值低於8,000港元;及g.4.1.9
第 (b) 類:價值等於或超過上述法定金額的。g.4.1.9
員工需要為帳戶客戶和第 (a) 類的零售客戶以表格RMET1登記客戶的個人資料,如果客戶為第 (b) 類的零售客戶則使用RMET2。
可接受的身份證明文件包括:香港身份證,回港證和護照,或其他官方政府機構發行具有證証號碼的身份證明文件;另客戶需提供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住址證明 (不接受郵政信箱地址)。g.4.8.10
如果客戶詢問為什麼他們需要提供的個人資料,員工應告訴客戶,這是根據香港的反洗錢法例而要求的。
本公司 表格RMET1 RMET2必需準確地完成,再由接待客戶的員工及合規主任簽署。如未有正確填妥及簽署的表格,不得進行任何交易。
當查看身份證件時,必須確保它們是原件或是已被公証的複印件,而非普通複印件,並應仔細檢查證件的照片,姓名,簽名,有效期等,確保證件是真件及客戶是真正持有人。
在可能的情況下,員工應複製身份證明文件,為確保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應在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上蓋上“COPY” 字樣,並告知客戶隨時可以以書面型式要求索取其個人和交易信息。
如果客戶未能遞交正確的文件原件或是已被公証的複印件,不可與該客戶進行任何交易。
如果客戶拒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或拒絕讓員工查看文件原件或是已被公証的複印件,員工不可與該客戶進行任何交易,並應立即向合規主任報告。
然而,這並不意味員工可以忽略低於法定金額的交易,應注意進行頻繁小額交易的客戶,他們可能會以此逃避按法律規定登記身份資料。
如果發現有客戶頻繁地進行小額交易,應立即通知合規主任。
此外,如果發現有客戶以大量小面額鈔票,要求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應立即通知合規主任。
所有進行定期交易的企業客戶和個人客戶,統稱為“帳戶客戶”,必須開設帳戶,填寫表格AO1。
表格AO1是一份全面的表格,並要求申請人提供大量資料,包括:
新增有限公司客戶帳戶需要以下資料:
公司註冊證書 (CI);
商業登記證 (BR);
最新週年申報表,如果沒有,(可能因為該公司註冊成立不到一年)要最新的表格D2A和 NC1(表格D2B,如適用)和表格R1;
公司的章程大綱及細則 (MA);
公司的三個月內的地址證明;
董事及公司股東的身份證或護照,及三個月內的地址證明;
聯絡電話號碼;
與公司交易之聯絡人,如果這個人不是其中一名董事,需要聯絡人的身份證和在公司的職位;
公司委任該人的代表授權書。
新增無限公司 / 個人客戶帳戶需要以下資料:
作夥伴或獨資經營者的名稱;
商業登記證 (BR);
所有合作夥伴或獨資經營者的香港身分證或護照;
上述人士三個月內的地址證明; 及
業務性質。
除上述資料外,不管申請人是有限公司、無限公司或個人的申請,他們還必須提供以下信息:
預計每月和每年的兌匯量;
預計最常使用的貨幣;
每次交易的理由;
不論是不是匯款,金錢會流向那個國家;
預計交易的金額;
交易的目的。
收到所需資料後,合規主任應搜索可靠公開資料庫,以補充 / 更新客戶資料,如公司註冊署、商業登記署、稅務局,以及搜索訴訟,破產及清盤資料。
此外,客戶名稱應與聯合財富情報組黑名單以及由美國財政部提供的 外國資產控制辦事處(“OFAC”)黑名單進行對比和核對。
除上述外,我們的合規主任採用國際公認的專業合規工具,本公司使用由湯森路透社(The Thomson Reuters) 提供的合規工具如“World Check”及“Screening Online”,以增強 本公司對全球監管情報、金融犯罪、加強盡職調查,合規管理,內部審計和風險管理的能力。
在審核後,客戶將被要求定時提供任何變更資料,如客戶的企業結構、企業體制和交易狀況。
如沒有收集整齊上述的資料,負責的員工可能會受到本司的紀律處分。
所有有進行定期交易的金融機構 (FI) /上市公司/金錢服務經營者(MSO)客戶必須開設帳戶,並填寫表格AForm03。
根據香港反洗錢指引,如果本公司 信納該客戶為認可金融機構/上市公司/金錢服務經營者客戶及已受法例監管,可以進行簡化的客戶查證程序。g.4.10
金融機構/上市公司/金錢服務經營者客戶應填寫表格AForm03和取得到下列文件和資料:
商業登記證 (BR);
有關牌照(例如:MSO牌照);
聯絡電話號碼;
與公司 交易之聯絡人,如果這個人不是其中一名董事,需要聯絡人的身份證和在公司的職位,
客戶公司委任該人的代表授權書。
除上述資料外,不管申請人是金融機構 (FI) / 上市公司 / 金錢服務經營 (MSO) 者,他們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預計每月和每年的兌匯量;
預計最常使用的貨幣;
每次交易的理由;
到哪個國家;
預計交易的金額;
交易的目的。
收到所需資料後,合規主任應搜索可靠公開資料庫,以補充 / 更新客戶資料,如公司註冊署、商業登記署、稅務局,以及搜索訴訟,破產及清盤資料。
此外,客戶名稱應與聯合財富情報組黑名單以及由美國財政部提供的外國資產控制辦事處(OFAC)黑名單進行對比和核對。
除上述外,我們的合規主任會採用國際公認的專業合規工具:本公司 使用由湯森路透社
(The Thomson Reuters) 提供的合規工具如“World Check”及“Screening Online”,以增強本公司 對全球監管情報、金融犯罪、加強盡職調查,合規管理,內部審計和風險管理的能力。
在審核後,客戶將被要求定時提供任何變更資料,如客戶的企業結構、企業體制和交易狀況。
如沒有收集整齊上述的資料,負責的員工可能會受到本司的紀律處分。
大額或不規則的交易
本公司 需持續監察帳戶客戶的交易金額和趨勢,並與表格AO1和客戶不時提供的任何資料進行對比。
如果發現有任何異常交易或突然大額交易,而客戶沒有任何合理的解釋,或是交易金額超過本公司指引第7節 (i) 章 提及的預先設定交易限額,客戶經理應該立即通知合規主任,以便考慮採取適當的行動。
如員工未能收集所有必要的資料或報告可疑交易,可能會導致嚴重的後果,在適當情況下公司 會考慮紀律處分,並可能終止與負責員工的僱傭合約。
根據反洗錢指引,我們需觀察及建立合適的制度,以進行與相關的本地及國際觀察名單和黑名單的篩檢,及確保手上名單為最新版本,以防止本地和國際的洗錢活動。g.4.7.6-29
香港警務處毒品調查科 和 美國財政部 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 (“OFAC”) 提供的黑名單,包括已知涉及洗錢或牽涉可疑活動的個人、宗教和慈善團體。
合規主任必須取得最新的黑名單副本,並提供給所有員工,尤其是前線員工和客戶經理,所有員工在作出交易前應先核對黑名單上的名字。
除了從警方獲得的黑名單、美國財政部和本公司自己的監察名單外,如有在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黑名單國家所成立的本公司及與這些國家有業務往來的客戶,員工需對該等帳戶客戶保持警覺。因為雖然涉及這些離岸司法管轄區的交易是合法的,可能會牽涉逃稅或接受不義之財的活動。
如果任何員工遇到他們認為有可疑的交易,他 / 她應該立即向合規主任報告,合規主任應參考與警方及本公司 內部搜集的黑名單作出查核。
如果合規主任認為交易有可疑,他必須將此事向有關當局報告。
備存記錄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我們能夠備存客戶的基本資料,並在有關當局的要求下,提供任何指定的時間和人仕的交易資料。
根據打擊洗錢條例,我們需要備存: g.8.3-102
在識別及核實任何客戶及/或客戶的實益擁有人及/或受益人及/或看似是代表客戶行事的人及/或客戶的其他有關連者的身分時取得的文件的正本或複本,及如此取得的數據及資料的紀錄;
為執行更嚴格的盡職審查或持續監察而取得的客戶及/或客戶的實益擁有人的任何額外資料;
業務關係的目的及擬具有的性質的文件的正本或複本,以及有關數據及資料的紀錄;(如適用)
關乎客戶的戶口(例如開戶表格或風險評估表格),以及與客戶和客戶的實益擁有人的業務通訊(最低限度應包括與盡職審查措施或戶口的運作有顯著改變有關的業務通訊)的紀錄及文件的正本或複本。
為了符合上述的要求,在交易日結束時,無論是通過前台工作人員或客戶經理的資料,所有的交易記錄都必須進行完整記錄和結算。
此外,所有客戶和交易的記錄,必須在每個交易日內存檔並上傳到電腦系統內。
備存記錄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我們可以追踪客戶和交易記錄,這些記錄將使我們能夠追踪客戶的交易金額、次數、匯款資金和貨幣兌換,他們的交易記錄與他們在開戶時的描述是否一致、以及有沒有可疑交易。g.8.1
本公司 會跟據法例規定,備存客戶及交易記錄至業務關係結束後不少於六年;g.8.4因此,請確保所有記錄都正確完整,並在每個交易日結束時,提交會計部門入檔,及上傳到本公司電腦系統。
本公司 會跟據法例規定,在有關當局要求或在法例指定情況下,向有關當局提供客戶和交易記錄。
所有內部或與有關當局的文件/報告必須保存至有關當局結束調查後不少於六年。
根據打擊洗錢條例,我們需要不斷監控我們與客戶的業務關係: g.5.1
不時覆核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第2及第3條取得的關於客戶的文件、數據及資料,以 確保該等文件、數據及資料反映現況及仍屬相關的;
監察客戶的交易活動 (包括現金及非現金交易),以確保它們與客戶的業務性質、風險狀況及資金來源相符。異乎尋常的交易活動模式可能與該客戶的預期交易模式不相符,或與所提供產品或服務類別應涉及的正常業務活動不相符;及
識辨複雜、大額或異乎尋常的交易,或無明顯經濟或合法目的之交易模式;這些都可能顯示洗錢及 / 或************資金籌集的活動
因應合規主任的要求,我們應考慮的監察包括:g.5.3
交易性質及類別 (例如不尋常金額或頻密程度);
一連串交易的性質 (例如多次現金存款);
任何交易的金額,尤其須關注特別大額的交易;
付款 / 收款的地點;及
該客戶的正常活動或營業額。
不論交易涉及的任何金額,工作人員應時刻警惕洗錢交易,任何金額的交易亦可能有可疑。如果您懷疑或認為任何交易有可疑,你有責任和義務將此事向合規主任報告。
前線員工應注意下列的可疑交易例子及發現可疑情況時應通知合規主任: g.7.14-89
無明顯合法目的及 / 或看來沒有商業理據的交易或指令;
明顯過於繁複或不構成最合理、方便或安全的營業方式的交易、指令或活動;
如客戶要求的交易,在沒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超出一般要求的正常服務範圍,或超出有關該特定客戶的金融服務業務的經驗;
在沒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交易規模或模式與先前已建立的任何模式不相符;
如客戶拒絕提供所要求的資料而沒有合理解釋,或拒絕配合盡職審查及 / 或持續監察程序;
在沒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已建立業務關係的客戶只為某單一交易或在某段極短的期間利用該段關係;
廣泛使用信託或離岸結構產品,而在當時情況下該客戶使用該等服務並不切合其本身需要;
在沒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在高風險司法管轄區進行轉帳往來,與該客戶已宣布的業務交易或權益並不相符;及
與第三者或透過第三者戶口進行不必要的資金或其他財產的調度往來。
如需要進一步了解可疑交易的例子,可參考財富情報組(JFIU)網站:
www.jfiu.gov.hk/eng/suspicious_screen.html.
前台工作人員與客戶交易時遇到可疑交易,他們應該:
詢問資金來源及其他細節問題
仔細檢查身份證明文件及進行複印
立即向合規主任及洗錢報告主任報告
可疑交易報告
情況許可的話,應先向洗錢報告主任報告可疑交易後才進行交易。所有可疑交易應要以書面形式向洗錢報告主任作出詳細報告,包括客戶和交易資料、及交易有否進行。任何可疑的交易,必需得洗錢報告主任事先批准才可進行。如果洗錢報告主任合理地信納可疑交易已經 / 可能導致洗錢,他應向有關當局做出報告,例如:聯合財富情報組。
委任洗錢報告主任(MLRO)
本公司 已委任洗錢報告主任,以協助監察交易並確保遵守海關部門不時頒布的反洗錢指引。洗錢報告主任亦負責向聯合財富情報組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如需要進行任何可疑交易,必須得到洗錢報告主任事先批准。
洗錢報告主任應具有合理獲得所有必要的資料 / 文件,這將有助於他在有效地履行其職責。
洗錢報告主任的責任包括: g.2.15-13
覆核所有內部披露及例外情況報告,並根據一切知悉的資料,決定是否有需要向財富情報組作出報告;
備存該等內部覆核的所有紀錄;
如已作任何披露,提供有關如何避免「通風報訊」的導引;及
就防止及偵察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調查或合規事宜作為與財富情報組(JFIU)、執法當局及任何其他主管當局的主要聯絡點;
設立控制點以查察可疑交易;
接收本公司 人員提交可疑交易的資料;
決定是否應該把交易向有關當局報告;
每年審視防止洗錢制度和程序的足夠性等,提交報告給予高級管理層。
作出適當的調查後,如洗錢報告主任認為適合的話,應考慮在合理的時間內向聯合財富情報組(JFIU)匯報此事。 g.7.16
所有給予洗錢報告主任及有關當局的記錄,如聯合財富情報組,洗錢報告主任需在警方結案後予以備存不少於六年。
洗錢報告主任是與相關執法機構的中央聯絡點。 g.7.19
如員工未有向洗錢報告主任報告可疑交易,該成員的工作人員可能會受到法律處罰和紀律處分。 g.7.16
通風報訊 (Tipping off) g.1.25
根據到反洗錢條例,“通風報訊”也屬犯罪行為,如向任何人作出可能會妨礙調查的披露、或告知客戶已被報告,這將妨礙調查,將被視為犯罪。
任何工作人員涉及通風報訊,可能會致使該工作人員受到法律處罰和內部的紀律處分。
新員工和員工培訓
所有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都必須接受有關防止洗錢政策和程序、以及需要監控交易的培訓,以確保貨幣兌換交易中沒有隱藏任何可疑的活動。
所有新員工皆需要經過背景調查,方會被安排為本公司 處理交易。管理層將檢查所有新員工的背景和信譽記錄以作參考,他們也對本公司 所有過去和現在的員工進行背景調查。
所有員工都需接受客戶審查及反洗錢的培訓, 合規主任將會通知員工有關的更新和應如何配合,每一位員工也需在合規主任見證下簽署反洗錢承諾書。
除了提供客戶審查和反洗錢培訓,合規主任也需向員工提供日常運作以及如何處理一般性問題的培訓。
所有的培訓都是為了讓員工得悉他們的法律責任,包括取得足夠的身份證明,認識、知悉和報告可疑的洗錢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活動。
瀏覽互聯網有關反洗錢及分享反洗錢的消息、經驗和個案,全體員工需要經常瀏覽有關的網站,更新自己的知識和技能。
本公司 提供的培訓:g.9.7
所有新職員(不論資歷):
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背景及公司 對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問題的重視的簡介;及
識別可疑交易及向洗錢報告人員舉報任何可疑交易的必要,以及認識「通風報訊」的罪行。
與公眾有直接接觸的職員(例如前線工作人員):
在本公司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策略方面,這類職員作為與潛在洗錢人的第一個接觸點的重要性;
本公司 在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方面的政策及程序上的規定,而這些規定是與這類職員的職責相關的;及
就可能出現可疑交易的情況及相關政策及程序等方面提供培訓,例如報告的流程及應何時提高額外警覺;
後勤職員(視乎他們的職責):
客戶核實及相關處理程序的適當培訓,及
如何識別不尋常活動,包括不正常的結算、付款及交付指示;
經理級人員包括內部審計人員及合規主任:
更高層次的培訓,培訓範圍應涵蓋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的各方面;及
涵蓋監督及管理職員、系統審查、進行隨機抽查,以及向財富情報組舉報可疑交易的職責的特定培訓;
洗錢報告主任:
涵蓋評估所收到的可疑交易報告及向財富情報組報告可疑交易的職責的特定培訓;及
與打擊洗錢/************資金籌集所有一般規定 / 發展同步的培訓。
所有工作人員應保存自己的培訓記錄,並保存所有培訓及更新資料、法律及黑名單更新的資料,合規主任將會不時檢查工作員工是如何保存記錄。
任何沒有或拒絕參加培訓的工作人員將會受到合規主任的紀律處分。
所有的培訓記錄應至少保存三年。咨询委托办理相关业务,请加微信:HKCPA123,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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