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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免税額有关问答:
1.
問:
本人為一退休公務員,已移民加拿大。請問我可不可以於2021/22課税年度選擇合併評税呢?
答:
任何已婚人士,不論是否香港居民,都可選擇用合併評税方式計算薪俸税。最重要的是兩人在選擇合併評税的年度均曾賺取須繳納香港薪俸税的入息。若你的配偶在2021/22課税年度沒有在香港收取任何應課薪俸税的入息和沒有就該年度選擇自行以個人入息課税方式評税,你可申索扣除已婚人士免税額,不用選擇合併評税。
2.
問:
本人與一名非香港居民結婚後,可否享有已婚人士免税額。由於配偶還未領有香港身分證,本人需要提交那些佐證文件 ?
答:
如你在某課税年度內任何時間屬已婚並符合以下情形,即使配偶並非香港居民,仍可申索已婚人士免税額:
並非與配偶分開居住;或與配偶分開居住,但有供養或經濟上支持對方;及
你配偶沒有任何應課薪俸税入息;或你及配偶已選擇薪俸税合併評税;或你與配偶已共同選擇個人入息課税。
由於你的配偶未領有香港身分證,你可先提供他 / 她的身分證明文件副本。如配偶日後獲發香港身分證,你應於1個月內以書面方式通知税務局有關的身分證號碼。為儲存紀錄,税務局在有需要時會要求你提供結婚證明文件副本。
3.
問:
我和配偶兩人育有子女兩名,可否分別申索一名子女的免税額?如何提名配偶申索「子女免税額」?
答:
必須由其中一人申索所有子女的免税額。一般來說,賺取較高入息的一方申索子女免税額,會較為有利。不過,如果其中一方是以標準税率評税,則由另一方申請申索子女免税額會較為有利。
子女的詳情應填報於報税表內第 11.2 部。提名配偶申索子女免税額的一方不用辦理任何手續。申索免税額的一方須於其報税表的第 11.2 部填寫子女的詳情,而不申索免税額的一方不用填寫其報税表的第 11.2 部。
4.
問:
若多名人士均有資格就一名未婚子女申索子女免税額,税務局會如何處理?
答:
如納税人、其分居或已離婚的配偶及其他人士就同一未婚子女均有資格申領子女免税額,税務局局長會請所有申索人自行協議他們之間應由誰享有該免税額或協議如何分攤該免税額。如未有作出協議,税務局局長會根據各申索人對該名子女的供養及教育作出的貢獻來決定分攤這子女免税額的基準。若申索人沒有提供上述供養該名子女的資料,税務局局長將不會考慮該免税額的申索及會撤銷之前已給予的免税額。
6.
問:
我的兒子今年 20 歲。他在 2021 年 6 月大學畢業後,直至現在還未找到工作,我仍然需要供養他。請問我是否合資格申索這個兒子的免税額 ?
答:
如你供養一名年滿 18 歲但未滿 25 歲的子女,該名子女必須在有關課税年度內的任何時間曾接受全日制教育,你才可得到該名子女的免税額。按你所提及的情況,你的兒子在 2021 年 4 月至 6 月曾接受全日制教育,因此你符合資格申索 2021/22 年度的子女免税額。
7.
問:
我的兒子今年 20 歲,他參加了職業訓練局的學徒訓練計劃 [ 學徒制度條例 ] ,我可否申索這個兒子的免税額?
答:
在學徒訓練計劃下所簽訂的學徒合約,是學徒與僱主之間的僱傭合約。因此,你的兒子是在工作,並非接受全日制教育。由於他已年滿 18 歲,你不能申領他的子女免税額。
8.
問:
我的兒子今年 20 歲,他參加了職業訓練局的培訓計劃,我可否申索這個兒子的免税額?
答:
職業訓練局屬下訓練中心提供不同程度的課程,如一年及兩年全日制課程、職前的訓練課程和部分時間制課程供在職人士修讀。如果你的兒子修讀的是全日制課程,他亦即是接受全日制教育,你可申領他的子女免税額。如果只是一些短期課程或部分時間制課程,他便不是接受全日制教育,你不能申領他的子女免税額。
10.
問:
我與一名超過 25 歲的弟弟同住。他幾年前被解僱,直至現在仍未找到工作。他每天都需要休息 15 小時以上,但並沒有時常去看醫生。請問我可不可以申索供養他的免税額呢?
答:
要符合申索供養兄弟姊妹免税額的資格,你必須供養一名未婚的兄弟或姊妹,該名兄弟或姊妹並且
(a) 必須未滿 18 歲;
(b) 如年滿 18 但未滿 25 歲,須在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類似的教育機構接受全日制教育;或
(c) 如年滿 18 歲,須因為他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而不能工作。
按你的情況,要符合申索供養兄弟姊妹免税額的資格,你所供養的弟弟
(a) 必須是未婚;以及
(b) 是因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而不能工作。
你必須備有證明文件,例如醫生證明書,以供評税主任需要時參考,才可提出申索。
11.
問:
納税人申請供養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額須符合的其中之一項條件,是受養人須「通常在香港居住」。界定「通常在香港居住」的準則是甚麼?
答:
12.
問:
怎樣決定一個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如受養人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是否可以接納他/她是通常在香港居住?
答:
一個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是一個事實的問題,需要考慮每宗個案的情況。在決定受養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税務局會考慮他們與香港的社交及經濟聯繫,可參考的客觀因素包括:
(i) | 在香港逗留日數,訪港頻密程度及每次逗留在香港的時間﹔ |
(ii) | 在香港是否有一個固定居所﹔ |
(iii) | 在外地是否擁有物業作居住用途﹔ |
(iv) | 在香港有否工作或經營業務﹔ |
(v) | 其親友是否主要在香港居住。 |
一般來說,如受養人長期居住於外地,縱有回港,亦只會作短暫停留,即使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税務局不會視他們為通常居住於香港。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的持有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須按他/她在有關期間於何處居住的事實來考慮。
13.
問:
我的母親多年前移民外國,但她仍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每年會回香港數天。在 2021/22 課税年度內,我支付20,000元給她作為生活費,我是否可以憑此申請供養父母免税額?
答:
納税人申請供養父母免税額須符合的其中之一項條件,是受養人須通常居住於香港。由於你的母親已移民外國,長期穩定居住於外地及訪港日數不多,縱使她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她不能被視為通常居住於香港。因此,你不符合資格就你的母親申請供養父母免税額。
14.
問:
我的父母或祖父母 / 外祖父母居於內地。我可否申索「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額」?
答:
如欲申索「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額」,受養人必須通常居住於香港。因此,如受養人於該課税年度居於內地,你便沒有資格申索該項免税額。
15.
問:
我的父母已逾 55 歲並持有香港身分證,但現已遷居於內地。我可否申索供養父母免税額?
答:
如你的受養父母遷移內地定居後,只是間中回港探親,他們不是通常居住於香港,因此不符合申索條件。反之,如你的父母只是間中短暫逗留內地,他們仍在香港居住,以香港作為他們日常生活的地方,並以香港社會一般成員身分在這裏生活,他們是通常居住於香港,你可以就他們申索供養父母免税額。
16.
問:
本人為一退休公務員,已於兩年前移民加拿大。
我母親在 2021/22 課税年度期間沒有在香港居住,但她全年都是與我同住及由我供養。請問我可不可以申索供養她的免税額呢?
請注意我和母親在移居加拿大前曾連續居港超過 44 年。
答:
要符合申索供養父母免税額的資格,受供養者在有關年度內必須
通常在香港居住;
年齡已足 55 歲或以上;以及
與納税人同住至少連續 6 個月,或你或你配偶在該課税年度提供不少於 12,000 元以供養該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你必須具備以上全部條件,才符合申索資格。按你的情況,由於你的母親在 2021/22 課税年度內與你一起在加拿大居住而不是通常在香港居住,你不符合資格獲得供養父母免税額。
17.
問:
我供養的父母都在 1967 年出生 , 但他們的身分證只記載了出生年份,而沒有月份和日期。我可否在 2021/22 課税年度的報税表內,申索供養父母免税額?
答:
如你的父母在1967年1月至3月份出生,他們在2021/22課税年度便年滿55歲,你便可申索及享有供養父母免税額。但如他們在1967年4月至12月份出生,他們在2021/22課税年度便未年滿55歲。
因此,你應首先向你父母查詢,憑他們所持有的資料及記憶,確定他們的出生月份。如你的父母在2021/22課税年度年滿55歲,你便可在有關報税表的11.4部,填上有關資料,包括他們的正確出生年份及月份。
18.
問:
我供養的父母已年過 55 歲,全年與我同住一幢樓的樓上樓下,他們住所的一切開支,都由我付出。我是否可享有供養父母額外免税額?
答:
一般來說,與受供養的父母同住於一幢樓的樓上樓下,並未符合供養父母額外免税額的同住規定。
19.
問:
我供養的母親已年過 55 歲,她每天都一早來我家幫我帶孩子,直至晚上才回她的家睡覺。我是否可享有供養父母額外免税額?
答:
按你所述的情況,由於你供養的父母並非與你同住,所以你未能享有供養父母額外免税額。
20.
問:
我父母已年過 55 歲,我們一起居住在我父母擁有的單位,我是否可享有供養父母免税額及額外免税額?
答:
在供養父母免税額的規定下,居住單位的業權,並不是釐定是否同住的因素。你雖與你父母同住,但要享有供養父母免税額及額外免税額,你須符合供養的申請規定。如你父母與你同住至少連續 6 個月而無須付出十足有值代價,你便可享有供養父母免税額。如你父母與你全年同住而無須付出十足有值代價,你便可享有額外免税額。
21.
問:
我在 2021/22 課税年度全年支付 $20,000 給父親作為生活費,打算申索「供養父母免税額」,應在報税表的哪部分填報生活費的金額?我需否提交證明?
答:
在報税時,請細閱「個別人士報税表指南」,確認你符合申索供養父母免税額的資格,然後按你供養父母的情況,如實填妥報税表第 11.4 部。你不必在報税表內填上該年度給予父親生活費的實數。你亦無須在提交報税表時附上證明文件,但須保留有關文件 6 年(由有關課税年度完結起計),以便税務局日後抽查時可提交查驗。
注意: 如果你打算申索「供養父母免税額」,請勿把給予父母的生活費填在報税表第 11.4 部第(6)(ii)項的空格內。該項只適用於申請扣除「長者住宿照顧開支」的人士。
22.
問:
税務局就我申報供養同住父母免税額作出抽查,我須提交什麼佐證文件,證明我所提供的資料是正確?
答:
税務局會要求納税人提供受養人的香港身分證副本。此外,申報供養同住父母的納税人,須提供父母和他在有關年度住在同一地址的證明,例如銀行月結單。税務局會核對納税人提供的資料是否與税務局的電腦紀錄相符。此外,税務局亦會向其他政府部門,包括入境處、社會福利署、房屋署等索取有關資料,以核實納税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正確。
[ 請按此參閱有關申領傷殘受養人免税額的佐證文件 ]
23.
問:
我每年都有給予父親不少於 12,000元的生活費 , 但我怎樣向税務局提出證明 ?
答:
一般來說,税務局不會要求市民提交受養父母日常開支的單據。申報支付生活費以供養父母的納税人,可陳述給予父母生活費的詳情,如透過自動轉帳或定期提取現金給予父母生活費,可提交銀行月結單作證明文件。假若納税人有保留一些開支的單據,例如受養父母居所的租金收據、水電費單及醫療費用單據,亦可在個案被抽查時提交税務局作查驗。若納税人提供的資料與税務局所有的不符,税務局會作更深入查詢,並因應個別個案的情況,要求納税人提供其他資料及證明文件。
[ 請按此參閱有關申領傷殘受養人免税額的佐證文件 ]
24.
問:
我和契媽是按中國習俗上契,雖無正式法律文件但有親友見證。我的契媽並無其他親屬,她的日常起居全由我供養,我可否申索她的供養父母免税額?
答:
法例容許納税人申索他們的領養父母、領養祖父母或領養外袓父母的免税額。《税務條例》內“領養”指以香港法律所承認的任何方式而領養。所以你和你契媽並不符合法例下「父母」定義。
25.
問:
我太太的繼父已年過 55 歲,並由我們供養。但他未有和我太太的母親註冊結婚,我們可否申索繼父的供養父母免税額?
答:
由於他的婚姻未有註冊,你配偶的繼父不符合税務條例中父母的定義。除非他們是在 1971 年 10 月 7 日婚姻法修改前依中國傳統習俗成婚,這樣才符合申索供養父母免税額的條件。
27.
問:
本人與配偶已離婚,其後在他辭世後,本人負責供養他的父、母,請問我可否申索已故配偶的父母的供養父母免税額?
答:
法例規定,納税人可申索已故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袓父母的免税額。已故配偶是指在其身故時,你們仍屬配偶關係。可是,由於你已與你的配偶離婚,因此,他的父母並不屬於你已故配偶的父母。你不能申領他們的供養父母免税額。
28.
問:
我是回教徒,在馬來西亞合法娶了三個太太,我可否同時申索三個太太的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的免税額?
答:
不可以,你只可申索就正妻的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的免税額。就《税務條例》而言,「婚姻」一詞指香港法例或結婚當地的法例所承認的合法婚姻。「配偶」一詞是指並非與該已婚人士分開居住的配偶。
29.
問:
本人父母已就他們的父母申索供養父母免税額,本人是否仍可就同一受養人申索祖父母免税額。
答:
同一受養人的免税額衹可被同一納税人申請。你必須和你的父母協議,決定由誰申索你祖父母的免税額,然後把你們的決定,以書面交與税務局職員辦理。
30.
問:
祖父母與父母同住,而本人則分開居住。本人已獲給予供養祖父母免税額。本人的父母可否就祖父母以同住為理由只申索額外父母免税額?
答:
同一受養人的免税額衹可被同一納税人申請。你已經就你的祖父母享有供養祖父母免税額,所以你的父母並不能就同一受養人申索供養或額外供養父母免税額。
31.
問:
本人和哥哥就申索父親的免税額,未能達成協議,請問局長會怎樣處理?可否將免税額按我們供養父親的金額攤分?
答:
如有多過 1 人有資格就同一父母或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就同一課税年度申索免税額,如各申索人未能同意由誰人在該年度作出申索,税務局不會考慮該申索。如免税額已給予任何一人,而有另一人在其後 6 個月內提出申索,已獲得免税額的人士,如未於合理時間內與其他有資格的人士就誰享有該免税額達成協議,税務局可發出補加評税,撤銷已給予的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額。現行法例亦無將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税額或額外免税額攤分予不同納税人的條文。
32.
問:
我的配偶沒有工作,由本人獨力支付子女的生活費,可否申索「單親免税額」?
答:
你是已婚人士,即使獨力支付子女的生活費,亦不可享有「單親免税額」。
根據《税務條例》,「單親」的意思是指納税人全年屬單身、喪偶或分居,並且在該年度內曾獨力或主力撫養子女,才可獲得「單親免税額」。
34.
問:
申索傷殘受養人免税額的程序是怎樣?
答:
欲申索傷殘受養人免税額的納税人祇須在填寫個別人士報税表時,在申索已婚人士、子女、供養兄弟姊妹、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額項目下的適當欄內加上剔號,聲明受養人在有關年度內有資格申領政府傷殘津貼,及納税人擬就受養人申索傷殘受養人免税額便可。税務局不會以受養人有資格領取傷殘津貼但沒有申領或選擇了領取長者生活津貼為理由而拒絕傷殘受養人免税額的申索。
35.
問:
在覆核傷殘受養人免税額的申索時,申索人需要提交甚麼證明?
答:
在覆核申索時,税務局可能會要求申索人提交證據以證明受養人 符合申索政府傷殘津貼的資格。如果受養人有向社會福利署申領 傷殘津貼的話,納税人可提供申領津貼的檔案編號以資證明。但如受養人沒有申索政府傷殘津貼計劃下的津貼(包括合資格領取傷殘津貼但選擇了申領長者生活津貼的受養人),税務局會要求納 税人提交一份經由衛生署署長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或由私家醫院的註冊醫生簽發,根據綜合社會保障計 劃或公共福利金計劃中對傷殘情況的定義而作出的醫療評核報告 ,以證明受養人在有關年度的傷殘情況符合資格申索政府的傷殘 津貼。而税務局也會接受該份醫療評核報告作為符合免税額的證明。
36.
問:
税務局可否接受不同類形的證明文件,如勞工及福利局發出的殘疾人士登記證副本等,以證明受養人符合資格申領政府的傷殘津貼?
答:
不同的證件簽發機構會採納不同的準則來界定傷殘,而這些準則與政府的傷殘津貼計劃所採納的未必相符。經由社會福利署管理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或公共福利金計劃發放傷殘津貼的必要條件是要經由衛生署署長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或特殊情況下由私家醫院的註冊醫生)證明申請人的情況符合有關計劃定義的殘疾情況。因此,我們不能接受其他機構發出的證件作為受養人符合資格申領政府的傷殘津貼的證明,以取代註冊醫生根據政府的傷殘津貼計劃簽發的醫療報告。
37.
問:
我供養的父親已超過 60 歲並且是一位長期病患者。我是否有資格就我的父親申索傷殘受養人免税額﹖
答:
如你的受養父親有資格根據香港政府傷殘津貼計劃領取津貼,則你便可就他申索傷殘受養人免税額。按該計劃,申索者必須經由衛生署署長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或在極為特殊情況下由私家醫院的註冊醫生)證明其病患為嚴重殘疾及其嚴重殘疾情況將持續不少於六個月,才符合申領津貼的資格。
你可以從 社會福利署的網頁瀏覽有關「嚴重殘疾」的定義及申領傷殘津貼手續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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